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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泉州市元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支付厦门市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2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00,000元及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厦门市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59元、保全申请费1,540元,由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泉州市元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兰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保全申请费已由厦门市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缴交,重庆力帆财务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重庆力帆丰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泉州市元安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厦门市三安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