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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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 河南锦绣云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自2015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二分支付利息,计算时扣除已给付的利息7900元); 二、被告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锦绣云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河南云台农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河南七贤民俗文化开发有限公司、河南锦绣云台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22元,公告费68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