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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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奥克蒙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重庆省心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成都奥克蒙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退还原告重庆省心宝科技有限公司19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 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0元,减半收取170元,由被告成都奥克蒙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