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进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进支行借款本金77443.9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算至2019年5月10日欠息5518.4元,自2019年5月11日起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最高额信用借款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赔偿律师代理费损失200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62元(已减半收取),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