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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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城县林松加油站 广西恩泽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柳城县林松加油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53元,全部退还给原告柳城县松林加油站。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