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市信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营业部 睢宁县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4247.3元(此款汇入睢宁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睢宁县人民法院,账号:62×××6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睢宁县支行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