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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锦裕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国招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安徽锦裕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国招投资有限公司本金399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4%,分别以本金8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8日起;以本金9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5日起;以本金99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6日起;以本金121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在最高额5000000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安徽省国招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26元,减半收取计2011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安徽锦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3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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