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姜堰支行借款本金169986.49元、截止2019年4月22日的利息1361.08元、复利21.98元、逾期利息2687.2元,合计174056.75元,并支付自2019年4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69986.49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逾期利息、复利,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1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032元,依法减半收取201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32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