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全椒怡乐钙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4民初3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2月13日签订的《买卖合同》;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位于全椒县十字镇华林村杨洼组的机械自动化石灰窑一座、氢氧化钙流水线生产设备一套、地磅设备一套、变压器两台、油罐一个、大型发动(电)机一台、五吨铲车一台、叉车一台、所有厂房及办公设备”; 二、撤销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4民初31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2020)皖1124民初3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255万元”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170万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872元,由上诉人***、***负担28145元,由被上诉人***负担117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200元,由上诉人***、***负担192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8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8-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