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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昆明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7101民初194号

原告:湖北木之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州经济开发区武汉港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建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和平,湖北民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青年南街127号。

法定代表人:步庆革,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北木之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西北工程有限公司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木之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湖北木之君铁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朱珉娴

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姚江涛

书记员向梦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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