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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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精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列入公司股东名册,注明原始股贰万股,***减持贰万股。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