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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名册记载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精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孝昌县金鸡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列入公司股东名册,注明原始股贰万股,***减持贰万股。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应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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