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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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海陵支行借款本金881232.45元、利息226034.51元(截止2019年1月29日)及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并承担律师代理费62090元; 二、被告泰州罗兰金都购物公园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32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5924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