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 湖北恒华汽车出租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监利县人民法院(2019)鄂1023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垫付款16000元;); 二、撤销监利县人民法院(2019)鄂1023民初15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理赔款117127元;三、驳回***的其它诉讼请求。); 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共计赔偿被上诉人***115367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4元,鉴定费1350元,共计3178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监利支公司负担264元,一审被告***负担29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