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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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力威汽车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湖北联合百顺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四川蜀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金10万元。 如果湖北联合百顺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作出判决,故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湖北联合百顺环卫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