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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仙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2641927.17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641927.17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 二、北京隆鼎兴商贸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福建省土木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对郴州市富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89元,由***、北京隆鼎兴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