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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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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证券欺诈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黔01执5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对已采取冻结、查封等相关强制措施的,申请执行人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未提交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措施,相关法律风险、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裁判日期 2020-08-10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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