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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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宇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懿府百货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与被告贵阳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签订的《商铺场地使用租赁合同》、《收银服务及相关设备租用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书》无效; 原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缤纷地购物中心L3层店铺号为L3-A011A、L3-A011B的店铺腾空并返还给被告贵阳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于上项同时向被告贵阳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物业管理费、推广费、收银设备使用费、水费、电费合计8275.05元; 被告贵阳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上项同时退还原告***收银机押金5000元、装修保证金20000元,并将原告***存放在涉案商铺内的吧台1个、凳子32张、桌子12张、黑色收银机1台、收银设备3台、吸尘器1个返还给原告***,同时原告***将黑色收银机1台、收银设备3台返还给被告贵阳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五、驳回原告***对本案的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被告贵阳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本案的其余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751元(已减半),由被告贵阳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承担275元,原告***承担875元。反诉费13253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750元,被告贵阳某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