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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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盛世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行借款本金815838.12元及截至2020年3月7日的利息7315.15元、罚息42.51元,共计823195.78元,并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从2020年3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太原盛世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032元、减半收取计6016元,保全费4636元,由被告***、***、太原盛世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