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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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指挥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凤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栖凤御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陕西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指挥支行xxxxxxxxxxxxxxxxxx0737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翔县XX村分理处XXXXXXXXXXXXX1656账户、中国建设银行凤翔县支行xxxxxxxxxxxxxxxxxx0151-1账户、XXXXXXXXXXXXXXX5548账户、XXXXXXXXXXXXXXX8114-156-1账户、中国工商银行凤翔县支行XXXXXXXXXXXXXXX6152账户内存款9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栖凤御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相当于9400000元的位于陕西省凤翔县XX镇XX村X组的生产厂房、办公楼、生产酿酒设备设施以及所属土地上的建筑物等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具体从实际冻结、查封、扣押之日起计算期间。 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