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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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顺翔矿业有限公司 宁夏兰花椛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宁夏山蛋蛋杂粮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永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宁夏山蛋蛋杂粮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顺翔矿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内蒙古顺翔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山蛋蛋杂粮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县面积1500平方米的库房; 三、被告内蒙古顺翔矿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夏山蛋蛋杂粮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房租30000元、电费35000元及房屋占有使用费18400元(暂算至2020年4月26日),后续使用费按年租金72000元的标准支付至租赁物实际返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5元,减半收取计942.5元,由内蒙古顺翔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