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支行 黑龙江省龙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和顺农业有限公司 大庆市工商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维持本院(2018)黑06民初232号民事判决。 案件受理费90534元,由黑龙江省和顺农业有限公司、大庆市工商业担保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龙泰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0-08-04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