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周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693.4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营养费220元、误工费4800元、护理费3000元,以上共计9043.49元; 二、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至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4000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精神抚慰金之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负担235元,被告***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