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5281民初2189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所在地:流沙河西路**。 负责人:苏培平,行长。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普宁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蔡少雄 二零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周志虹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1-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