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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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黔西南州天冶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黔西南州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1438000元; 二、驳回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88元、公告费600元,由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负担8100元,由黔西南州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6488元,由黔西南州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给付上海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