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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因此次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34983.72元;由***赔偿1000元。 二、由***在获得保险赔款后返还***诉前垫付医疗费10000元,扣减其应承担赔偿款1000元,实应返还9000元。 上述应履行义务,均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328元,减半收取1664元,由***负担154元,由***负担15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