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
| 法院 |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第三人***持有的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00万元股权(持股比例为4.95%)属于原告南京普宁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二、被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南京普宁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即将***名下的上述股权变更至南京普宁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应予配合。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800元减半收取145900元,由第三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1-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