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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代偿的本金54938.3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6年12月28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32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4
发布日期 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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