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由被告***偿还原告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代偿的本金54938.37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从2016年12月28日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南昌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逾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326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