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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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凯晨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康乐福养老院 上海康乐福养老院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2执37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蒋志信,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浙江凯晨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国灿。 被执行人上海康乐福养老院,住***。 法定代表人周杰。 被执行人绍兴市越城区康乐福养老院,住***。 法定代表人夏玉秋。 本院在执行(2019)浙0602执3726号申请执行人蒋志信与被执行人浙江凯晨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康乐福养老院、绍兴市越城区康乐福养老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过程中【执行依据:(2019)浙0602民特451号民事裁定书】,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上海康乐福养老院、绍兴市越城区康乐福养老院和浙江凯晨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志信600000元,被执行人浙江凯晨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支付30000元,于2019年11月6日将法院冻结的83310元扣划至申请执行人蒋志信的账户,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56690元,自2020年1月份起每月28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20年9月30日前还清。如被执行人浙江凯晨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按期履行前两笔款项,申请执行人蒋志信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冻结措施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布控措施;如被执行人浙江凯晨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按期履行前四笔款项,申请执行人蒋志信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高及失信措施;如任何一期被执行人浙江凯晨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蒋志信可按照原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浙江凯晨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现已履行11331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分期履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和解履行的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37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波 审判员 陈宝良 审判员 赵志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丁丽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