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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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昌县顶立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嵊州市佳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嵊州市佳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共同返还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剩余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1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HT***90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并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新昌县顶立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且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佳纬纺织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若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计3050元,财产保全费2120元,合计517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款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