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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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界嘉业(武汉)有限公司 广州仲恒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权保护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新世界嘉业(武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赔偿款46335元。); 二、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鄂0192民初144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87元(已减半收取),鉴定费9000元,由***负担487元,新世界嘉业(武汉)有限公司负担9700元(此款***已垫付,新世界嘉业(武汉)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 二审案件受理费958元,由新世界嘉业(武汉)有限公司负担862元,***负担9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2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