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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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 嵊州市千居木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33万元,并支付该借款从2019年7月16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5万元; 二、***、***、嵊州市千居木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嵊州市千居木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在***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嵊州支行有权对登记在浙(2018)嵊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01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上的***、***名下位于嵊州市产[房产证编号:浙嵊房权证嵊字第××、01××50号、土地证编号:嵊州国用(2012)第00851号]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在148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00元,依法减半收取87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用13700元,由***、***、***、嵊州市千居木业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人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款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