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绍兴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602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韩小宝,男,****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绍兴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学政。 被执行人潘启明,男,****年*月*日出生,住***。 本院在执行(2019)浙0602执339号申请执行人韩小宝与被执行人绍兴市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潘启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依据:(2018)浙0602民初9979号民事判决书】,三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潘启明于2019年1月23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韩小宝人民币90000元,于2019年5月30日前支付人民币70000元,余款84396元于2019年10月31日前付清;若被执行人潘启明未按约履行,申请执行人韩小宝可按原判决书就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现已履行9000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和解分期履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和解履行的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浙0602执3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丽萍 审判员 陈宝良 审判员 赵志明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丁丽芳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