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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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代偿款150995.06元、支付尚欠保费10980.67元,支付以161975.73元为基数自2018日12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39元,减半收取2069.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