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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赫柏绿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扬州华中宏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赫柏绿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扬州华中宏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4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

二、被告赫柏绿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23日起,以所欠原告扬州华中宏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货款442000元为基数,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扬州华中宏泰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0元,由被告赫柏绿源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

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03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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