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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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北京金萌泰医院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经济损失:医疗费3380.98元、营养费350元,共计3730.98元的70%即2611.68元由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二、原告***经济损失:护理费1168.16元、交通费200元合计1368.16元,由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限额内赔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综上,被告鑫安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赔偿原告***3979.8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150元,原告***负担45元,由被告***负担105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