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三秋旅行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重庆陆海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陆海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厦门三秋旅行社有限公司团款71594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19年5月9日起以7159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 二、驳回厦门三秋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0元,由厦门三秋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253元,重庆陆海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重庆陆海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九龙坡区分公司负担16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