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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 莒县宁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 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共计1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赔偿范围及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66567.31元(276567.31元-10000元),残疾赔偿金536913.31元,共计803480.6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120866.89元(42329元/年×17年×100%+26731元/年÷7人×5年×2-100000元-536913.31元),护理费27120元(120元/天×226天),住***。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88元,由原告***负担1156元,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担685元,被告***负担9447元。 综上,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支付120685元(120000元+68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莒县支公司应支付803480.62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先行支付392069.89元(163622.89元元+219000元+9447元),已给付190000元,仍需给付202069.89元。上述三被告及被告***应支付的后续护理费均打入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孙纪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莒县支行账号为62×××39的账户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