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兴三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723868元,并承担逾期利息(以1343868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5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和以38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23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江苏兴三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且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20315元(已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10157.5元,由被告盐城人和景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8-08-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