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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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沿海东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星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盐城星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沿海东方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6月3日起至2019年5月28日止的租金1220569.92元及自2017年6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滞纳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875元,依法减半收取7937元,由被告盐城星知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