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截至2020年3月15日尚欠的贷款本金111943.72元、利息1253.92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所欠贷款本金为基数,复利以所欠正常息与罚息为基数,均在本合同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30%计算)。 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房屋折价或者对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津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6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