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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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西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西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摩托车施救费各项费用共计40161.72元。扣除已垫付的费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西中心支公司实际尚需支付原告***30161.72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续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各项费用共计89738.13元。扣除已垫付的费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实际尚需支付原告***53738.13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5725.58元。扣除已垫付的费用,被告***实际尚需支付原告***19725.58元。 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渝西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津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476元,减半收取1738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交1738元,同意被告***转付,不需本院退还。限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转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