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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63758.08元; 二、被告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63758.08元的利息(计算方式:自2014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顺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鉴定费113000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01.3元,由被告辽宁宏伟鑫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910元,由原告负担3009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1-19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