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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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中心医院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温县鑫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肇事车辆豫H×××××号轻型仓栅式货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靳小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0000元;在死亡伤残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靳小玉、***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死亡赔偿金60000元;以上共计12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在豫H×××××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靳小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护理用具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623125.14元; 前两条所列赔偿款项共计743125.1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豫H×××××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向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张庆然抢救费47387.95元。 四、驳回原告靳小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55元(减半后),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