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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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三昇钢结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中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欠款292844元予佛山市南海三昇钢结构有限公司; 二、广西中翼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100000元为计算基数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的从2015年4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支付以192844元为计算基数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1.3倍计算的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予佛山市南海三昇钢结构有限公司; 三、驳回佛山市南海三昇钢结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13.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