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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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艺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 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艺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805562.13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805562.1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9%从2014年3月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向被告江苏艺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向被告江苏艺腾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宿迁市润达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45元,由原告负担2279元,被告艺腾玻璃公司、***连带负担25566元(其中8522元由三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845元(该院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为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为46×××80)。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8-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