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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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五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从2016年12月2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11.25‰向原告计付); 二、原告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2533406)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广东五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2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78.82元,减半收取计2289.4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