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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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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4民初4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404民初4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三、驳回珠海市大成中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72700元,由珠海市大成中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7433元、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267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13305元,由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75元、珠海市大成中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30元;鉴定费148785.73元,由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4393.73元、珠海市大成中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7439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5919元,由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686元、珠海市大成中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233元。限珠海市大成中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233元,本院退还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23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29
发布日期 2020-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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