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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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美丽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91民初372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山东美丽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志华,总经理。 被告:中豪地产高新祥泰店,住***。 被告:***,身份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山东美丽家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中豪地产高新祥泰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万立波 二零二零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聂旭红 |
裁判日期 | 2020-08-03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