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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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能发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隆生精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辽宁能发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隆生精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10828000元。 二、被告辽宁能发伟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隆生精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44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隆生精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2768元,由原告北京隆生公司负担1224元、由被告辽宁能发公司负担91544元,因该费用由原告预交,被告辽宁能发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北京隆生公司支付91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8-0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