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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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深远幕墙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深远幕墙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88,370元; 二、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深远幕墙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210,718.9元的逾期利息(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沈阳深远幕墙装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6元,由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866元,减半收取2433元,由反诉原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